關于第14826551號第9類"晶慕KIMOON"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商標撤三字[2020]第Y002902號
龔霞:
上海熙愛商貿有限公司:
龔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請撤銷上海熙愛商貿有限公司第14826551號第9類“晶慕 KIMOON"商標在“眼鏡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熙愛商貿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7月22日至2019年07月21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
上海熙愛商貿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在指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我局經審查認為,上海熙愛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龔霞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駁回龔霞的撤銷申請,第14826551號第9類“晶慕 KIMOON"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申請人龔霞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1月2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