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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12201623號“口碑”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0-04-27 20:25:28  瀏覽:1092   


關于第12201623號“口碑”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8826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因第12201623號“口碑”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8]第Y007172號決定,于2018年6月4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復審商標在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有效,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材料存在瑕疵,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規定的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因此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在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而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除茶以外的其余方糖等商品與茶商標同屬第30類的商品,是類似商品,因此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茶葉鐵盒(罐)的購銷合同及采購發票;
  2、包裝罐(金罐口碑茶)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3、口碑茶鐵罐照片;
  4、產品宣傳冊三份;
  5、天貓藝福堂茗茶旗艦店商品購買頁面、銷售記錄頁面、商品評價頁面等網頁打印件;
  6、天貓銷售聊天記錄、訂單信息、物流信息以及發票記賬聯等相關材料。
  申請人質證稱,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不予認可,申請人堅持其復審理由,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我委為查明案件事實,在商標局調閱了被申請人于撤三階段向商標局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經核對,上述證據材料中除四個茶葉鐵盒(罐)實物以外的材料基本包含在其于撤銷復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當中。
  我委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13年2月27日在第30類茶、方糖、天然增甜劑、豆粉、食用預制谷蛋白、可可、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劑、菊苣(咖啡代用品)、樂口福十項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復審商標的注冊申請,2014年8月7日被核準注冊。
  我委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證據6表明,被申請人在天貓網上商城開設的藝福堂茗茶旗艦店分別于2015年8月;2016年6月、12月等時間在網上對外銷售了“口碑茶”相關商品,并于2017年7月向相關購買方開具了“口碑茶”發票。據此,并結合被申請人的提交的口碑茶鐵罐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規定的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故復審商標在茶商品上的注冊應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均未涉及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除茶以外的其余方糖等商品有關的內容,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規定的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方糖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復審商標在上述方糖等商品上因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茶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許建明
喬燁宏
王釩

2019年01月10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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