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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542386號“SHENGYIMU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29:34  瀏覽:636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26542386號“SHENGYIMU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1002號

   

  申請人:河南圣一目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542386號“SHENGYIM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24210957號“圣伊牧SHENG YI M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675248號“釣博士DIAOBOSH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構成、整體外觀及含義上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使用證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上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呼叫上相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戶外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別于引證商標一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孫萍
康陸軍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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