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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0850549號“如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0-02-29 10:21:51  瀏覽:1413   
關于第30850549號“如熙”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32003號

   

  申請人:廈門朵美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850549號“如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申請商標駁回時引證的第5498762號“熙如 Z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程序中被予以撤銷,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復審,現已失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失效,故其不再構成對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劉澤平

2019年06月12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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