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4424424號“綠博士”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301472號
申請人:上?;视羁萍及l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424424號“綠博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15854號“綠博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不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063711號“綠博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提出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權利狀態不穩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待引證商標二的權利狀態確定后再審理本案并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洗發液、浴液、干洗劑、化妝品、花露水、個人或動物用除臭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撤銷決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自愿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故,我局針對上述商品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洗發液、浴液、干洗劑、化妝品、花露水、個人或動物用除臭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空氣清新劑”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洗發液、浴液、干洗劑、化妝品、花露水、個人或動物用除臭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孫萍
張靜
2019年12月1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