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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9657028號“茗福藝”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0-02-29 10:35:54  瀏覽:1249   
   

關于第29657028號“茗福藝”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302155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陳鳳鳴
  
  申請人于2019年3月25日對第29657028號“茗福藝”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杭州市2008年首批大學生創業企業之一, 是互聯網電商領域中一家集生產、銷售、科研為一體、經營各種名優茗茶及現代創新茶產品的互聯網茶業的新型企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第17839659號、第21645773號、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摹仿,損害了申請人在先權利。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其申請商標用于出售,而非真正使用,該行為嚴重妨礙了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經濟發展。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U盤形式):
  1、企業發展;
  2、媒體關注與政府支持;
  3、被申請人商標注冊情況及銷售商標詳情。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3月16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1月14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等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茶飲料、糖、蜂蜜、糕點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商標。
  3、由申請人提的證據3顯示,被申請人以自己的名義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共申請注冊了182件商標,其中有“鹽狀元”、“伴中王”、“潮大俠”、“包煌記”等大量與知名餐飲名稱及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名下共有365件商標。
  我局認為,當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之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一、本案中,爭議商標為漢字組合“茗福藝”,引證商標一為漢字組合“藝福堂”、引證商標二、三、四、五、六主要認讀部分漢字為“藝福堂”。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我局認為,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以系爭商標的注冊誤導公眾并可能損害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注冊人利益為要件。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各引證商標整體存在較大差異,在案難以認定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各引證商標的抄襲、模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實3可知,被申請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共申請注冊的了365件商標,其中有“鹽狀元”、“伴中王”、“潮大俠”、“包煌記”等大量與知名餐飲名稱及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的此種行為難謂正當。且被申請人未提交任何商標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證據材料。綜合考慮上述情形,我局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僅易引起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損于商標注冊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本案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四、申請人雖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并未提出相應的事實及依據,故我局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五、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鑒于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屬于此類情形,故對申請人該主張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會芳
李佳潔
劉浩

2019年12月10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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