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
關于第26437466號“LOVE AMOUR”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3161號
申請人:山東欣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東天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437466號“LOVE AMOU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654330號“LOVEUAMOU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僅在一個商品上構成近似。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中的“AMOUR”應當翻譯為“戀情”,且亦有包含“AMOUR”的商標獲準注冊。引證商標“LoveuAmour”能獲準注冊,申請商標與之情形類似,其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也應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經查,引證商標所有人已經宣布解散。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類似商標的商標檔案;網上查詢關于引證商標所有人的相關資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LOVE AMOUR”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無紡布;紡織品制壁掛;被罩”等商品上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LOVE AMOUR”與引證商標“LoveuAmour”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具遮蓋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居罩”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亦應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家具遮蓋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肖琦
趙秀輝
吳靜靜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