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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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925337號“酸堿平衡”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862號
申請人:崔富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諾順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925337號“酸堿平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文字“酸堿平衡”作為商標使用在“蘇打水”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申請商標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穎雪
趙煥菲
劉浩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