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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415665號“藝福潤葉堂YI FU RUN YE TAN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0-04-24 10:31:37  瀏覽:1075   

關于第25415665號“藝福潤葉堂YI FU RUN YE

TAN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329059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林全武
  
  申請人于2019年04月01日對第25415665號“藝福潤葉堂YI FU RUN YE TANG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首創“互聯網+茶業”的電商模式,銷售平臺遍及淘寶網、天貓商城、阿里巴巴、京東商城等電商平臺,是中國茶行業銷售額過3億的品牌之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明顯是對申請人商標及企業字號的摹仿,有違誠信原則,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申請人及申請人商標獲得的榮譽等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取得注冊時間為2018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三、五、六申請及獲準注冊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時間,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引證商標四申請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獲得初步審定的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時間,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飲料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一至六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當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申請人引用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合議組評議,我局依據相關條款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顯著認讀漢字“藝福潤葉堂”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漢字“藝福堂”文字構成、呼叫相近,給相關公眾的整體印象近似,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分別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與商號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爭議商標文字部分“藝福潤葉堂YI FU RUN YE TANG”與申請人商號“藝福堂”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的程序。關于爭議商標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禁止性規定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三、關于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由,我局認為,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一至六,且我局已通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其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四、爭議商標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注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海珍
張悅
黃會芳

2019年12月30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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